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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签订时间《马关条约》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(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)在日本马关(今山口县下关市)签订的不平等条约,原名《马关新约》,日本称为《下关条约》或《日清讲和条约》。《马关条约》的签署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。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、李经方,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、陆奥宗光。
2、主要内容中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“自主独立”;中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;
3、中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、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;
4、中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(二万万两);
5、中国开放沙市、重庆、苏州、杭州为商埠;
6、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;
7、彼此的最惠国待遇;
8、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;
9、台湾澎湖内中国居民,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,逾期未迁者,将被视为日本臣民;
10、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,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。
11、增辟通商口岸
12、影响《马关条约》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,刺激其侵略野心;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,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。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,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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